公司裁员应当如何进行才是合理合法?
张某于2012年5月18日入职A公司,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5月18日至2017年5月17日止,岗位为销售部高级经理。
A公司因门户网站业务亏损严重决定进行经济性裁员,2016年10月15日A公司就此开会进行决议并制作了《会议纪要》及《28人裁员方案》,并由工会书面同意。2016年10月16日A公司再次开会进行决议并制作了《会议纪要》及《增加5人的补充裁员方案》(含张某),工会就《裁员补充方案》出具书面同意意见。当日A公司又制作了一份《增加6人的补充裁员方案》,该份方案是在原来5人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人李某,随后A公司向当地人社局递交了2016年10月15日的《会议纪要》及《28人裁员方案》以及10月16日的《增加6人的补充裁员方案》办理报告备案手续。
2016年11月10日,A公司向张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门户网站业务近年运营未达到经营目标,公司将调整业务方向,实行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随后A公司向张某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后因张某不服,引起纠纷。
对于经济性裁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就上述案情,A公司向劳动行政部门提交裁员材料中,张某作为补充裁员人员列于2016年10月16日的名单中。但A公司并未向劳动行政部门提交2016年10月16日增加补充裁员方案相应的会议记录,虽然2016年10月16日有一份会议纪要,内容虽是关于补充裁员方案的会议,但其中记载向工会说明并获得工会同意增加的裁员人数为5人,与其司最终向劳动部门提交的补充裁员名单为6人并不相符,且未经向劳动部门报告备案。因此没有证据证实6人名单的补充裁员方案已向工会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意见以及按法律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其以裁员为由解除与张某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A公司应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