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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升之星奔驰“退一赔三”赔偿车主270万元
来源: | 作者:yanganlvshi | 发布时间: 2019-04-19 | 3313 次浏览 | 分享到:
杭州中升之星奔驰“退一赔三”赔偿车主270万元

    导读:近日,一女硕士在西安购买奔驰车后,在车辆还未驶出4S店即发现漏油,艰难维权,最后在网络舆情压力之下才得到解决。恰巧,去年一宗判决与奔驰有关,一女士70万买的进口奔驰CLS轿车,到车管所竟然无法上牌,原来奔驰4S店私自更换了配置,轮胎和轮毂都被换成小一号,而且轮胎也不是新的。车主张女士要求4S店将轮子重新换回原厂件,并赔偿5万元,4S店并不同意。因协商无果,车主决定起诉4S店,要求退一赔三。法院一审判决奔驰4S店构成销售欺诈,按车价款退一赔三,累计款项近270万元。
    案例简介:2017年2月26日,张女士在中升之星公司处选购奔驰CLS320轿车一辆,双方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约定以658000元的价格购买。2017年3月15日,张女士向中升之星公司支付了658000元的购车款以及14000元的服务费,全部共计672000元,中升之星公司交付一辆白色奔驰CLS320轿车,交付时车辆的轮毂及轮胎型号为18寸。中升之星公司向张女士交付的《货物进出口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以及《车辆一致性证书》显示案涉车辆适配轮毂及轮胎应为19寸。中升之星公司认可自行更换了案涉车辆的轮胎。
    法院认为,张女士购买汽车的行为属于生活消费,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案涉车辆曾更换过轮毂及轮胎,并且更换的型号与原车辆不符,该情况中升之星公司并未向张女士告知,这一行为侵害了张女士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对其的消费抉择产生重大影响。中升之星公司隐瞒更换过轮毂及轮胎,其主观故意明显,构成销售欺诈。
    判决:一、撤销张女士与中升之星公司就案涉车辆的买卖合同;二、中升之星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张女士购车款658000元、服务费14000元;三、中升之星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女士197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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