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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一方向对方自愿给付财物的行为 法院认定为赠与
来源: | 作者:yanganlvshi | 发布时间: 2019-02-11 | 3776 次浏览 | 分享到:
恋爱期间一方向对方自愿给付财物的行为——法院认定为赠与

    【案例简介】2017年X月,原、被告在某银行办理银行卡过程中相识,双方通过微信聊天后发展成为恋爱关系。原告为表现自己追求女朋友的诚意,于2017年X月X日至2018年X月X日3天时间里通过支付宝向被告支付20000元。后因双方发生矛盾,原告要求被告退还20000元。经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催款后,被告未退还。
    【法院审理过程及结果】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在恋爱过程中,原告自愿给付被告20000元是一种赠与行为。被告已接受原告的赠与。双方的赠与关系已依法成立。原告就20000元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因双方没有自然人之间借贷的意思表示,不符合借款合同关系的构成要件,且未提供借贷关系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阳安律师说法】本案原告与被告在聊天记录中,被告没有向原告提出借款的事实。原告也没有提供被告借款是经双方商量或其他约定的相关事实或证据。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原告自愿给付被告财物,被告接受原告赠与,符合赠与合同的特征,双方赠与关系成立。律师建议,男女双方在恋爱过程中,若存在借贷关系,建议以借据等方式固定下来了,避免发生纠纷后落“人财两空”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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