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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婚姻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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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婚姻之诉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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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anganlvshi
|
发布时间:
2018-12-25
|
3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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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婚姻之诉
一、基本案情
2014年4月,符某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相识后见面次数不多。期间,王某多次要求与符某登记结婚,均被符某以相识时间不长,了解不深为由,拒绝了王某的结婚请求。2014年8月29日,王某声称,如果今天不登记结婚,他母亲就会自杀,如果他母亲自杀了,他活在世上也没有意思了。并在符某的面前流露自杀的倾向,符某为避免发生事故,被迫于当天与王某成到当地市民政局登记结婚。此后,符某以结婚并非自愿为由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起诉,要求撤销与王某的婚姻关系。
另查明,符少梅与符浩登记结婚后,没有共同生活,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和债务。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的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王某以其母亲及自身生命相要挟的行为给符某造成威胁,迫使符某违背真实意愿与王某登记结婚,双方登记结婚的行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的规定,符某因受胁迫,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形下与王某登记结婚,并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撤销原告符某与被告王某的婚姻关系。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适用于撤销婚姻处理的典型案例。在生活中,群众对撤销婚姻和离婚两者的区别难以清晰,通过本案例,可清楚认识两者的性质、原因、请求权主体、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的诸多不同,有利于更好地处理该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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