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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妻子连带偿还丈夫借的31万?需要证据!
来源: | 作者:yanganlvshi | 发布时间: 2018-09-27 | 3379 次浏览 | 分享到:

让妻子连带偿还丈夫借的31万?需要证据!


     原告李某诉被告司某(丈夫)、詹某(妻子)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李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夫妻二人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1万元及利息。原告诉称司某以承包工程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现金31万元,并当场向原告出具借条,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为二分。司某(丈夫)、詹某系夫妻关系,司某(丈夫)借款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要求詹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詹某辩称不知道有这笔债务。
     本院经审理认定司某借款事实,但口头约定利息二分未予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认定利息为6%。对于李某要求詹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法院认为詹某未在借条上签字或捺印,原告也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司某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没有支持詹某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司某偿还李某借款31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
    阳安律师说法:2018年1月18日最新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改变了以往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裁判规则。建议在大额借条上,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并约定好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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