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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离婚情形
来源: | 作者:yanganlvshi | 发布时间: 2017-08-29 | 2933 次浏览 | 分享到:
魏某与陈某系初中、高中同学,双方2014年5月开始恋爱并于2016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
法定离婚情形

基本案情:
    魏某与陈某系初中、高中同学,双方2014年5月开始恋爱并于2016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16年9月因有人到家追债,魏某才得知丈夫陈某长期在外赌博,后与家人一起对陈某进行批评教育。但2017年3月陈某再次因赌博欠债而外出,且与家人完全失去了联系。此后,常有一些追债的人员到家里要债,并且在魏某住宅楼道墙壁和门上用油漆碰上“陈某还钱”的字样。魏某现因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与陈某离婚。魏某经法院公告传唤,现仍下落不明,法院缺席审理。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关系的基础,夫妻感情的维护需要夫妻双方的共同努力。魏某与陈某虽系同学关系而相识、相恋,婚前经过了解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登记结婚后不久,陈某便出现赌博恶性,经家人教育后其仍未改正,却再次出现因赌博而外出躲债的情况,严重的损害了夫妻感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0条:“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的规定,认为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准予魏某与陈某离婚。
典型意义:
    现实生活中,诸如此类离婚纠纷较多,如何认定夫妻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和达到法定离婚情形。本案提示:从有关的证据来反映夫妻共同生活中的相关事情,从夫妻共同生活中的相关事情来反映具体的事实,从具体的事实来反映双方拥有的权利义务关系。该案对律师处理离婚案件提供较好的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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